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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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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法律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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