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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被刑事处罚过,子女的具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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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被刑事处罚过,子女的具体影响

国家现行的是不株连,也就是对孩子没有什么影响。

但在实际生活中,孩子要想从事一些特殊的职业,如、公务员、法官、特种兵等还是受一定影响的,尤其是被判重刑或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的。

受到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会影响子女参加:

1、公

2、警校招生

3、军校招生

4、银行招聘

5、国企招聘

等的政审,政审不合格是不予录用的。

二、刑事处罚有案底吗

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门保存。

案底是针对犯罪分子而留存的。即如果犯罪了,机关就会留案底,没有犯罪就不会留案底。

由于被免除刑事处罚的人,实质上仍是罪犯,只是因符合法定条件而被免除刑事处罚,不用被判刑罚款而已,并不代表其不犯罪,不是罪犯。

因此,被免除刑事处罚的人仍然会在机关留有案底。

三、免于刑事处罚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实行这一原则,可以防止和及时纠正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的错误追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无效劳动。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等等。追诉时效具有法定约束力,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在人民、机关、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类案件告诉才处理: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这几种犯罪的追究以被害人等的告诉为必要条件,如果没有法定人员告诉,或者告诉以后又撤诉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加之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2012修正)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2012修正)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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