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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需要哪些审批材料

来源:莓核美食网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2.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3.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5.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

6.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前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上列资料按要求在线提交扫描电子文件即可,无需现场递交纸质材料)

办理流程:

1.投资者自行判定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2.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申报

3.备案机构工作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并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

4.发布备案结果(通过备案系统发布)

5.如需领取回执的,领取备案回执。(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核准材料(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备案机构领取备案回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一)投资总额在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在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以下统称审批机关)。第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第九条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第十条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外资企业章程;(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的书面答复;(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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