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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延期交货合同的违约责任

来源:莓核美食网

认定延迟交货合同违约责任有以下两种情形:

1、已经超出交付标的物的期限但仍未交付标的物;

2、出卖人虽然构成逾期交付,但是标的物已经实现地向买受人交付。

一、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因为合同的法律类型不同,所以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规定就不同。比如买卖合同,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合同履行地。如果合同实际履行地与约定履行地不同,则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明确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二、房屋买卖中卖方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1、交付不能。当出卖人不能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时,则构成根本性违约,除非出于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交付迟延。

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

4、商品房面积短少的责任承担。

5、关于房屋朝向、间距、位置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

6、关于绿化、配套设施以及装潢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责任承担。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多长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时间内的任何时间内交付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下列方式确定:

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

(四)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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