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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离婚需要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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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所需的证据如下:

1、结婚证明材料;

2、婚后夫妻关系发生变化,导致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第三方介入导致离婚的,提供第三方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和精神疾病,提供诊断和鉴定;

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4、起诉离婚的,应当提供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双方的经济状况,如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

5、房证据材料,如产权证、租赁合同等;

6、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明、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证明;

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获取时间和方式,应防止一方转移和隐匿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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