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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奖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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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奖励规定如下:

一、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四、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

五、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法律法规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第六条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 “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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