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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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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是因为员工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的,那么不需要支付补偿金,如果是无故辞退的,那么则可以要求赔偿双倍经济补偿金,那么就是1个月的工资。

一、没过试用期被辞退赔偿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没有经济补偿。在试用期内,只有员工存在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才可解除劳动合同,不适宜工作岗位,只有在您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可将您辞退,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由公司方承担举证责任:(1)公司方有证据证明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您;(2)公司方根据录用条件对您进行考核,考核的结果是您未达到录用条件;(3)考核结果告知您,并通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就您所述情况,公司方属于无理解雇,需要向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由于您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就按一年的标准发放给您经济补偿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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