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越来越重视债务回收问题,因为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会产生大量债务纠纷,久而久之就会形成“三角债”或债务链。债权人在债务产生后往往忽视对债务人经营状况的必要了解和监控,认为债务人偿还债务是天经地义的。只要债务到期要收钱,就会导致很多债务。债务到期后,要么债务人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要么面临破产,要么债务人早已人去楼空。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债务都要顺利还清,利润回收的难度可想而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第191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为了使申请支付令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债权人在向申请支付令之前,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是理顺债权债务关系,提出书面债权债务文书;二是没有债据的,要向债务人出具表明拖欠金钱或有价证券数额的书面凭证;三是核实清楚债务人名称、所在地等基本情况,以便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